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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代理记账深受中小型企业亲睐的缘故到底是什么呢?

提问:
海关最新的加工贸易禁止目录中说明,“对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,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,如仍未完成复出口的,到期后不予延期,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”。针对这句话,请教专家:1.正常的进出口是否可以通过手册办理到有效期的最后一天,然后根据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相应的核销核算手续?2.如果第一种情况不成立,那是否必须在手册有效期内完成进出口通关,以及手册核销的全部手续?
回答:
海关总署113号令规定,企业必须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成有关进出口手续,并在规定的报核期内报核。海关总署2005年第9号公告规定: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、结转、放弃、退运等海关手续。
关于手册有效期问题?

http://nanjing.cpa.js.cn/fuwu/141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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