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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收新政中的这6个“不等于”,你知道吗?

2019年1月20日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《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》的解读,使得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到了免征增值税优惠。但是,小型微利企业≠小微企业≠小规模纳税人!这些误区你知道吗?

一、月销售额在10万下免增值税≠月开票额在10万下免增值税

财税〔2019〕13号规定: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,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(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,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)的,免征增值税。

注意:月销售额在十万下免增值税,月销售额是不含税收入金额,并不是开票金额。

二、年度利润总额≠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

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,而不是企业的利润总额。也就是说企业有利润不一定缴纳企业所得税,没有利润也可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应纳税所得额=会计利润总额±纳税调整项目金额。

三、企业所得税率≠企业所得税负

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有法定税率25%,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,减按20%低税率征税,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,减按15%税率征税。

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其实就是所得税纳税的负担,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所得税贡献率=实际缴纳的所得税/营业收入*100%。

四、小型微利企业≠小微企业

小型微利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的一个概念,但是小微企业属于增值税优惠方面的一个概念,适用的优惠税种不一样。

五、小型微利企业≠小规模纳税人

小型微利企业既可能是一般纳税人、也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,也就是小型微利企业涵盖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。

六、税法上的个人≠自然人

增值税条例中的纳税人分为单位和个人。个人又细分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。这个“其他个人”就是咱日常生活中所指的“自然人”,而不是企业、单位、个体户等团体组织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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